買賣登記
本所簽有履保特約,係維護雙方交易安全之最佳保障。
舉凡不動產買賣、二親等過戶皆可作之履保合約。履約
保證,指由買賣雙方的第三方保管某特定文件、契約、
金錢或其他財產,當特定條件成就或法律事件發生時,
該第三人即將其保管物交給特定之人。故名
本所貼心提醒您,現行買賣登記後有實價登錄,如符合
新制(105.1.1 以後持有者),納稅義務人(賣方)應於登記
完成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要提供買賣金流等資料,不要等到罰則發生才欲哭無淚
喔!
繼承登記
繼承係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於六個月內應向被繼
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很多當事人都以為父母在世時,講好財產怎麼分,事前
簽好拋棄書即可。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繼承權不能預先拋棄,繼承既未發
生,自不生繼承之效力,當無事前拋棄之可能。
依照現行遺贈稅法新制,最高稅率由之前單一稅率 10%
改為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 20%,節稅的方法之一,倘配
偶還在世,可依民法 1030-1 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合法節稅,亦可生前立遺囑省下巨額增值稅,基於一稅
不兩課原則,生前移轉,課增值稅、贈與稅,身後則僅
課遺產稅,光是節稅,就有著滿滿的學問,本所就是您
最佳選擇,歡迎諮詢。
贈與登記
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
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定有明文
每一贈與人每年有 220 萬元之免稅額,如何善用該贈與
額度,有效規劃自己財產,合法節稅~當為不可不知的
重要課題。
銀行貸款
本所有長期配合之貸款銀行,利率低、服務好、額度高,
另有抵押權內容變更、負債整合、代償私人貸款、民間
二胎及信貸服務。
不動產信託登記
因應社會信託業務需求,信託法於民國 85 年 1 月 26 日
應運而生。信託功能型態多樣,不僅是一般人保障債權
或財團的理財工具,更是與您我息息相關。
優點如下:
⑴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被兒女趕出門。
⑵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財產被變賣或去貸款。
⑶倘甲將土地抵押給 A 銀行,之後土地再作信託登記,
可保障不被信託後之債權人查封,信託法第 12 條定有
明文。
由此可見,不動產信託好處多多,歡迎有需求者來電諮
詢。
法院代標
代理客戶到法院代為標購不動產。舉凡您看中或委託代
尋屋者,本所皆可為您作產權分析及調查,並代辦得標
後之點交(法院公告有點交者)及過戶手續。
陽台補登
由於房價高漲,大家對於房屋面積相對關注,早期部分
未登記陽台之老舊建物,有越來越多人會想作陽台補登,
卻往往對申辦程序不明瞭,或因年代久遠相關文件不復
見,請大家不要讓權利睡眠,尤其在寸土寸金的大都會,
多一坪將可能讓財富累積百萬以上,不容小覷。
建物第一次登記
俗稱保存登記,係指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尚未辦理產
權登記,由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所為
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因為採任意登記,許多人在買賣中古屋時,才赫然發現
房屋沒有權狀,一般消費者認知的合法證明文件就是權
狀,沒有建物權狀不能向銀行貸款,只能用現金交易,
房價自然也會比較差。
代筆遺囑
許多人在生前想將房產過戶給指定的兒女,卻礙於土地
增值稅過高而作罷,因此,立遺囑往往成了最佳選項,
基於一稅不兩課原則,人往生後僅課遺產稅,如果遺產
總額在免稅範圍內,就只需付少少代書費,就能完成過
戶手續。而遺贈也是遺囑的一種,係指立遺囑人以遺囑
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
贈與為契約,係屬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之行為;而遺
贈則為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之行為。但立遺囑最大缺
點則是有特留分問題,權衡下,看是利大於弊,還是弊
大於利,自己可作取捨。
節稅規劃
與大家荷包有關的,就是如何合法的節稅,也是本所自
豪的強項之一。舉凡有效利用贈與人每年 220 萬免稅額
的操作模式,請恕不客氣說,都太過淺顯、太過粗糙了,
大家只想著省、省、省、省・・・・・・・・・,卻越省越大條,
且還渾然不覺。由本所經手主張的民法 1030-1 條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所省下的稅額,是代書費的 N 倍。合法節
稅是您的權益,請不要讓您的權利睡眠了。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是臺灣很常見的土地現象,在過戶時往往存在棘手的法律問題。
謂之人多口雜,因此共有人越多,意見也越多,紛爭、手續也更加繁雜,
往往一代傳一代,問題始終擱置無解……..
為解決共有人間之土地紛爭,使土地能為最經濟合理與充分有效的利用,故於民國1975年新增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之處分方法,並賦予不同意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防止多數共有人恣意處分,堪稱為解決共有土地之一帖良方。
共有物分割登記
共有物分割 分別有 協議分割 裁判分割(參民法第824條)
原則上依共有人偕同合意為之分割狀態,若不能達協議或協議決定後,因合意契約經消滅時效完成後復經共有人拒絕履行,任一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通常指夫妻離婚、一方死亡、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含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及慰撫金。
通常發生在繼承時,是為了省下巨額遺產稅,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少於往生配偶時主張較為有利,兩者差距越越大,得省下的稅金則越多。但遺產稅單核下後,如何分割遺產,也存在許多技術性法律手段。
在繼承即將發生前,建議還是找專家(代數),否則法律行為,一旦成立,錯誤造成,辛苦賺來的血汗錢就只能繳國庫了。